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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食品包装上出现2个生产日期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欺诈

时间:2014-08-11 16:16来源:中国消费知识网 作者:质量专家 点击:
专家解读:食品包装上出现2个生产日期是否构成对消费者欺诈
        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超市购买的杏仁食品包装上有两个生产日期,此前找过销售方,后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过,但对消费者的诉求没有明确的答复,而产品仍在销售。 
        该产品在标识上有黑色和白色字体的两个不同时间的生产日期,依据不同生产日期,产品依然在保质期内。当消费者找到超市,认为超市销售此产品具有欺诈行为,要求依法赔偿时,超市辩解:无论是依据哪个生产日期,该产品仍在保质期内,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当消费者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时,受理部门答复,经调查不能确认是超市自行打上的生产日期,因此不能对其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产品的生产者在广东。
        为此,消费者找到质监局要求鉴定两个生产日期是谁标注的。显而易见,质检机构没有能力来判定二个生产日期分别是谁标注的。一个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手中,往往要经过至少两、三个环节。产品的生产日期错打或被更改,虽然不能确定是哪个环节做出的,但按照《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五千元罚款或者该批食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提醒商家:负有履行进货验收的超市,已经发现食品标注存在问题,首先应将产品下架,这是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是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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