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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发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1-09-27 10:50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管 作者:网站 点击:
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在多个民生领域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 案例一: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案情介绍:2

  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对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在多个民生领域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

案例一: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力价格违法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20日,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发现泸州惠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负责南阳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商用电部分共设置总电表六个,当事人每月按照总表的度数和政府指导价向泸州电力公司缴费。当事人在各商用经营户设置终端用户分表,每月进行抄表收取电费。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六个总电表抄表量共3383397千瓦时,缴纳电费合计2426103.37元,平均电价0.7171元/千瓦时。当事人按照0.96-1.15元/千瓦时的价格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违法收取费用共939894.79元。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6月28日公示退费公告,退还商家违法收取费用。处理结果:当事人加价收取电费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泸州市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四十七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卫生院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超标准收费案

  案情介绍: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的线索,对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卫生院涉嫌超标准收费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6日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在血清尿酸测定、血清白蛋白测定和静脉输液等49个项目中存在超标准收费行为。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当事人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将0.05元入为0.10元;2020年7月10日之后,当事人作为一般卫生院,价格执行标准应按二级乙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下浮15%执行,当事人部分项目未进行调整,仍按二级乙等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下浮10%执行,造成超标准收费。当事人共超标准收费4802次,超标准收费4122.70元。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当事人公示退款公告及明细表,至2021年7月26日,共退还902.5元,该案件违法所得为3220.21元。处理结果:当事人未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超标准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20.20元,罚款12368.1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合江县万家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5日,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江县万家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月1日、2021年1月11日,在未对气瓶开展充装前检查的情况下,对3个气瓶进行了液化石油气充装。处理结果:当事人未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万元。

案例四: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肖吉英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0日,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叙永县大石镇农贸市场8号摊位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摊位案板上摆放有无检疫检验章的猪肉68.1斤,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上述猪肉系摊主肖吉英的丈夫于2021年1月9日自行在家中宰杀生猪宴请附近亲戚、朋友后,将剩余猪肉运至该摊位销售,运送数量和销售数量不详,生猪和猪肉未经检疫检验。经核算,该案件货值金额2043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检验肉类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68.1斤猪肉、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俊科宏商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案情介绍:2021年6月1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泸州俊科宏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标注元氣森林食品(中國)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苏打气泡水225瓶。经比对,涉案产品瓶身标注的“”标识与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気”牌苏打气泡水标注的注册商标“気”相近似,且瓶身规格、图案颜色一致,该产品为仿冒“気”牌苏打气泡水的山寨饮料,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商品4500瓶,且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共售出4275瓶,该案件违法经营额合计16875元。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225瓶、罚款168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市江阳区博康益寿服务中心(陈平)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19年3月19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泸州市江阳区博康益寿服务中心(陈平)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为促销“森宝熊胆粉”,组织以老年人为主的消费者,通过会议营销的方式,播放标题为“中医中药中国行系列活动之泸州站弘扬中医文化国粹保护珍稀药用资源”的“PPT”课件、视频并现场宣传,将“森宝熊胆粉”笼统作为熊胆粉向消费者宣传其具有治疗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癌症等多种疾病的功效。后又以新年聚餐为由组织老年人为主的顾客到酒店,再次对消费者宣传“森宝熊胆粉”具有多种疾病治疗功效,欺骗、误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当事人销售“森宝熊胆粉”的金额为165000元,销售利润为107250元。处理结果:当事人对商品功能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六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泸州市龙马潭区汇康副食经营部(王卢)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0年7月1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泸州市龙马潭区汇康副食经营部(王卢)现场检查时,在经营场所查见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优博乳蛋白深度水解配方”18听,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经营部共购进涉案产品122听,销售96听,召回18听,其余部分为该经营部自用。经核算,该经营部销售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9564元,违法所得1764元。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18听、没收违法所得1764元、罚款九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泸县、叙永县、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8家经营单位从事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检测系列案

  案情介绍:近期,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叙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古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泸县玉蟾街道平价冷冻食品经营部配送中心、泸县福集镇鸿发副食配送中心、泸县天兴镇刘氏烧腊店、泸县福集镇小张冷冻食品店、叙永县蔺郎超市、古蔺县观文镇梅陆群食品店、古蔺县椒园镇亿家奶茶店、古蔺县渝味一方传统餐饮有限公司等8家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其经营的“冷冻鸡脚”等进口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所在区县集中监管仓出具的《出仓证明》等相关材料。上述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查见的产品依法予以扣押。经查,涉案的8家经营单位未将进口冷链食品按照所在区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要求进行查验、储存、加工、销售。该系列案件共查获“冷冻鸡脚”等6种进口冷链食品100余公斤。处理结果:8家经营单位从事进口冷链食品未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毒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8家经营单位分别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九: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合江县星火酒水吧、合江县弄潮酒水吧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8日,合江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对合江县城区内合江县星火酒吧等4个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在调查中发现,合江县星火酒吧、合江县弄潮酒水吧多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2021年6月11日,合江县公安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经查,合江县星火酒吧于2021年6月8日向陈某某等三名未成年人销售48瓶啤酒,销售酒水款336元。合江县弄潮酒水吧分别于2021年6月4日向未成年人任某销售了24瓶鸡尾酒,酒水款为300元;2021年6月8日向未成年人姜某销售24瓶燕京啤酒,酒水款为200元。且上述两个酒吧均未在酒吧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等警示标语。处理结果:上述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上述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合江县星火酒吧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36.00元、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合江县弄潮酒水吧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2元、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泸州市、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蒋姣英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

  案情介绍:2020年12月25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联合泸州市公安局对蒋姣英、彭月秀、王小辉、梁志军等4家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4家当事人现场销售标注“adidas”标志的服装、鞋子、背包等商品共计1275件。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均是侵犯阿迪达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核算,4个案件的违法经营额在5至9万元之间,合计26万余元。泸州市市场监管局和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经过对涉案商品的购进渠道排查,发现另有3家销售阿迪达斯、耐克商品的商家同样存在销售假冒商品的嫌疑,于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4月1日对向秋、徐华、周正全3家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大量标注adidas和标志的服装等商品,经权利人鉴定,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初步核算,3个案件的违法经营额分别为15万元、23.6万元、20.4万元。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蒋姣英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5271元的行政处罚;对梁志军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88128元的行政处罚;对彭月秀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4549元的行政处罚;对王小辉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21658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向秋、徐华、周正全因非法经营额较大,涉嫌犯罪,泸州市和合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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