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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七日无理由退货”不打折!

时间:2021-05-31 15:41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作者:微信公众号 点击:
这么任性可还行? 案情简介 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了一套无人机套装,在收货当天拆开包装盒验货后决定退货,但是商家以包装盒封条打开为由拒绝其退货要求。 经查,涉案无人机套装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且未激活,

 

这么任性可还行?

 

案情简介

近日,金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某公司网店购买了一套无人机套装,在收货当天拆开包装盒验货后决定退货,但是商家以包装盒封条打开为由拒绝其退货要求。

经查,涉案无人机套装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且未激活,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该公司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其立案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本案中购买者为个人,其因个人摄影爱好而购买该款无人机,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二条所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本案中经营者以消费者拆开包装查验为由,称品牌方出具的无理由退货规则含有“产品外包装完整”条款,拒绝其七日无理由退货要求。《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且经执法人员与品牌方联系确认,其所指“产品外包装完整”主要针对外包装损毁等情况,并未排除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包装封条查验无人机。故本案中经营者仅因消费者拆开包装查验而拒绝其退货要求,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构成了“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违法行为,区局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予以处罚。

除上述情形外,还存在“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以及“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的”情况,均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然而,部分情况是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比如定作商品, 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上述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同时,部分性质特殊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对于该类情况,同样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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