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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期)

时间:2021-06-03 12:58来源:嘉峪关市场监管局 作者:微信公众号 点击:
导语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扎实推进我为群众维权益、我为群众打假劣、我为群众护公平 等具体举措,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市场公

导语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践行为民服务宗旨,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际行动,扎实推进“我为群众维权益”、“我为群众打假劣”、“我为群众护公平” 等具体举措,立足职能职责,强化监管力度,积极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为引导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大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定期公示一批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将第二批案例公示如下:

01

嘉峪关市某药房哄抬价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嘉峪关市某药房”高价销售口罩。接到举报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25日开始,该药房销售的安适达5960V随弃式面罩、3M901095颗粒物防护口罩,是我市某单位一职工的劳保口罩。该职工与该药房经营者认识,请药房代为销售口罩,该职工提供安适达5960V随弃式面罩50只,3M9010N95颗粒物防护口罩20只,两种口罩均没有票据。药房经营者以28元/只价格销售安适达5960V随弃式面罩,以38元/只价格销售3M9010N95颗粒物防护口罩,将上述两个品种70只口罩全部售出,销售时均没有向消费者出具销售票据,货值金额2160元。

违法事实

该药房作为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利用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短缺的机会,高价销售普通劳保口罩和颗粒物防护口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其上述行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药房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药店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65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嘉峪关某炸鸡店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29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嘉峪关某炸鸡店”侵犯其注册商标。接到举报后,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对该炸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门头及店内柜台上均有明显的卡通鸡形象,其图案与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图案一致。

违法事实

该炸鸡店自行从网上搜索与炸鸡类相似的图案作为店内宣传使用,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发现了第21074966号注册商标图案,觉得与其经营内容比较相符,因其未发现该图案系注册商标,在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注册商标图案用于店内门头及工作台上进行宣传使用。该炸鸡店上述行为,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炸鸡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炸鸡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03

兰州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9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嘉峪关市某商务酒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该酒店使用中的一部电梯未按每半个月(15天)进行一次维修保养。

违法事实

兰州某有限公司负责该酒店这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是保障电梯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未按规定的周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嘉峪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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