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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无法关闭的“弹窗广告”

时间:2021-06-01 13:47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作者:微信公众号 点击:
你有没有被强迫看过弹窗广告? 弹窗广告任性地霸占着你的屏幕, 阻碍着你的视线, 关闭标识形同虚设, 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陷阱, 不断链接新的广告页面, 页面越关越多, 越关越烦 这种生硬植入、粗暴推送的方式 着实令人头疼 那么弹窗广告是否可以想弹就弹

你有没有“被强迫”看过弹窗广告?

弹窗广告任性地霸占着你的屏幕,

阻碍着你的视线,

关闭标识形同虚设,

稍有不慎就容易掉入陷阱,

不断链接新的广告页面,

页面越关越多,

越关越烦……

 

 

这种生硬植入、粗暴推送的方式

着实令人头疼

 

那么弹窗广告是否可以“想弹就弹”呢?

 

案情简介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线索反映,上海某公司在其企业网站投放使用的弹窗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与潜在客户的交流,推销产品和服务,在公司自建网站网页上投放使用了弹窗广告。该广告每关闭一次弹窗,30秒后会再次弹出广告,无法一键关闭。

法律分析

对于弹窗广告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第二款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第六十条,故当前条款现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下同)

本案中,当事人投放的弹窗广告虽然可以关闭,但无法做到一键彻底关闭,因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弹窗广告无法一键关闭的行为。

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温馨提示

1.商家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应当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不得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空间,不得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2.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经营者的主体身份、资质、资格、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履行审核义务,规范发布者行为。

3.消费者要尽量在官方网站下载软件。同时,安装软件时警惕“默认勾选”等形式的捆绑行为。在使用软件时还须注意软件的提示,防止被诱导点开弹窗广告及安装自己不需要的软件。  

4.当消费者遇到无法关闭的“暴力广告”时,可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向违法违规的“弹窗广告”坚决说“不”。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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