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车主无法适用交强险

时间:2014-08-02 19:00来源:全球电动车网 作者:全球电动车网 点击:
如今,人们节能环保的意识越来越强、电动自行车行业随之得到迅速发展。由于行业的不规范,有些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越来越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已超出正常电动车的范围,该类车辆在事故认定中经检测常常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
      如今,人们节能环保的意识越来越强、电动自行车行业随之得到迅速发展。由于行业的不规范,有些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越来越接近或等同于轻型摩托车,已超出正常电动车的范围,该类车辆在事故认定中经检测常常被认定为“机动车”,那么超标电动车车主是否要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呢?
  近日,临海法院就调解了一起超标电动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去年6月23日,原告张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悬挂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同时,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各项指标性能属机动车范畴。
  原告张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1万多元损失,但认为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系机动车,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不应分主次责。而被告李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购买时属于电动自行车,目前无法投保交强险,故其不应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应按主次责任比例分摊。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最后,经法院耐心解释,原、被告直接按主次责任比例达成调解,由被告李某赔偿给张某1500元,双方就此一次性调解结案。
  临海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超标车车主并无法定义务投保交强险,且客观上也无法投保交强险。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超标两轮电动车车主承担未投保交强险责任的,不能予以支持。但对于责任比例问题,如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其为超标,车辆本身由于超标而加大了危险性,可以适当加重电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样,对于不能上路行驶的叉车、挖掘机发生交通事故,亦应按此原则处理。
  尽管被鉴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在民事赔偿中不适用交强险,但驾驶人驾驶鉴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情节的,刑法上仍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中国消费知识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合作服务声明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2 - 2013 cp.qualitychina.net.cn 京ICP备14031623号-4
  • 中国消费知识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友提供,任何言论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果出现捏造诬陷的信息,请及时提供证据,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