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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08-08 23:16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市场监管总局 点击: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年4月26日,商务部对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
  附件: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商法函[2018]180号)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8月3日
 


商法函[2018]180号
 
商务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天津海光先进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现已更名为海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  所:天津华苑产业区海泰西路18号北2-204工业孵化-3-8

当事人: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
住  所:美国纽卡斯尔县威尔明顿市奥兰治街1209号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对天津海光先进技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海光,现已更名为海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Advanced Micro Devices, Inc.(简称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成都海光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和成都海光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导体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导体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相关当事方。
  合营方一:天津海光。天津海光于2014年在天津设立,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等(略)。营业额(略)。
  合营方二:超威半导体。超威半导体于1969年在美国设立,在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服务器处理器、图形处理器、芯片组等业务。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为设立合营企业。2016年1月26日,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签署《关于设立成都海光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和《关于设立成都海光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的合资经营合同》,后于2月19日签署关于上述两个合同的修正案。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对成都海光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持股49%和51%,对成都海光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分别持股70%和30%。2016年2月26日,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交易双方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构成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略)。集中双方的营业额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合营企业于2016年2月26日取得营业执照,在此之前未向我部申报,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
  (二)该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我部就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导体设立合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影响。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同时考虑到天津海光与超威半导体意识到集中可能涉嫌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后,主动书面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承认违法并能够配合调查等因素,我部拟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导体各处以1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天津海光和超威半导体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我部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发送的缴款通知要求,凭电子缴款码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若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部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商务部
2018年4月26日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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