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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04-07 11:37来源:法规处 作者:网站 点击:
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5日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

省药品监管局,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1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15日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记录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严肃执法纪律,防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保障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行政执法部门公正形象,防止和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行政执法权威,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行政执法。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执法活动的情况应当予以拒绝;对于在法律程序之外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查办、作出处罚、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作出不符合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强制措施等指示要求的;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的;

(四)要求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的;

(五)本人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六)其他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妨碍执法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对相关信息要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入卷存查,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干预内容与形式、时间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 执法人员认为领导干部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及时向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报告。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对于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情况报告的内容及报告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保密。领导干部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行政执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或者违反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领导干部违法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报告或者不如实记录、报告情形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相关负责人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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