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文件 >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时间:2021-02-02 10:06来源: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作者:网站 点击: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 中国消费知识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网站合作服务声明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 2002 - 2013 cp.qualitychina.net.cn 京ICP备14031623号-4
  • 中国消费知识网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本站所有信息均来自网友提供,任何言论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果出现捏造诬陷的信息,请及时提供证据,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