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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4:企标自我声明公开时的“三特十查”指什么?

时间:2020-09-25 15:38来源: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作者:薛强 点击:
回答: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实施后,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已经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那么,企业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简单来说,有三种特定类型,十项自查清单值得企业注意,简称为三特十查。 一、企业是否属于三种
  回答:
  修订后的《标准化法》实施后,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制,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已经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那么,企业在履行这项义务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简单来说,有三种特定类型,十项自查清单值得企业注意,简称为“三特十查”。
  一、企业是否属于三种特定类型
  (一)食品、农产品(种植产品、养殖产品等)、药品、农药、医疗卫生(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等)、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情况较为复杂。以食品为例,参见《问题44:食品类标准可以在平台公开么?》(企标50问第一版,可关注公众号“老薛话标准”后输入50获取)、《问题66:食品企业在标注执行标准时要注意什么?》(企标50问增篇)。
  (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例,参见《问题55: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公开其执行标准?》(企标50问增篇)
  (三)按合同订单生产的企业,见民法典的相关要求。参见《问题57:企业按照合同订单生产的产品需要公开执行标准么?》(企标50问增篇)
  二、开展十项自查
  (一)渠道合规性检查。即除了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公开,情况较为复杂。可参见《问题51:企业在产品或其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是否可视为完成自我声明公开?》《问题65:企业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执行标准么?》(企标50问增篇)。
  (二)编号规范性检查。除了是否符合企业标准编号规则,还要注意当企业执行国际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其他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以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标准为例,参见《问题59:企业标准有版权么?》(企标50问增篇)
  (三)名称合规性检查。起名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容易误导(如XXX国标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行业标准、ISO9001等)、莫名其妙(智能天下、康熙大地、管到底)。可参见《问题64:企业标准如何取名?》(企标50问增篇)
  (四)时效性检查。一是要注意企业标准发布时间、自我声明公开时间,产品或服务进入市场时间三者之间的关系。二是要注意是否及时进行了复审。以复审为例,参见《问题53:企业标准的有效期有多长?》(企标50问增篇)、《问题61:企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后的年代号需要更新么?》(企标50问增篇)、《问题01: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的执行标准已废止该怎么处理?》(企标50问第一版)。
  (五)完整性检查。是否存在“应公开未公开”的情况。可参见《问题52: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时应公开哪些指标?》(企标50问增篇)。
  (六)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企业的基础信息(如企业名称、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证明材料(产品检测报告等)造假的情况。以企业依靠虚假证明材料参评企业标准“领跑者”为例,可参见《问题25: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企标50问第一版)
  (七)一致性检查。包括公开信息与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信息是否一致;标准名称、范围、技术要求等是否一致;公开的技术指标与企业生产实际执行标准、产品质量、广告宣传、标签标识、试验方法、其它渠道公开的技术指标的一致性检查。以公开标准与标识标注不一致为例,参见《问题58:企业在产品上标注的执行标准可以和在平台公开的执行标准不一致么?》(企标50问增篇)。
  (八)文本规范性检查。即标准的文本质量。以编写格式要求为例,参见《问题67:企业标准在编写时要注意什么?》(企标50问增篇)。
  (九)合法性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企业标准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情况,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情况,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可分为技术指标低、非技术指标低两种情况)。可参见《问题56:<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是否仍然有效?》《问题68:企业标准可以低于强制性行业标准么?》(企标50问增篇)。
  (十)合理性检查。是否不符合推标等。可参见《问题06:推荐性标准何时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企标50问第一版)、《问题63:怎样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标的企业标准?》(企标50问增篇)。
  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
  一、以上十项自查内容涉及了《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要求,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标准进行随机抽查时,如果缺乏“无标生产”等概念在新形势下的权威解释,很难对所有这些项目开展检查。以“无标生产”为例,参见《问题62:什么是无标生产?》(企标50问增篇)。
  二、即使企业未依法公开执行标准,也不能简单判定其企业标准失去民事效力。可参见《问题60:未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是否有效?》(企标50问增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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