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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市场监管:最高罚款70万元!湖北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时间:2022-01-07 14:02来源:中国消费知识网 作者:湖北市场监管 点击:
一、 仙桃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分发系统下发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党旗、党徽标志,并利用建党百年、建党100周年名义开展商业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

  一、 仙桃某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网络交易监测分发系统下发线索发现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擅自使用党旗、党徽标志,并利用“建党百年”、“建党100周年”名义开展商业性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十一)项所指之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2021年9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湖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8月,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在拼多多销售标有“奥运五环”奥林匹克标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的一次性口罩。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图案在其销售商品的网店网页以及商品上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2021年11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

  三、恩施市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恩施市市场监管局接教育主管部门转来的投诉某教育机构涉嫌发布“担任恩施州多年考官、主考官、命题人的专家团队”违法广告线索。经查,当事人制作上岸考生“喜报”“光荣榜”在经营场所及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在各招生简章上介绍师资力量时表述“恩施州考官、主考官及命题人担任辅导老师”等内容。当事人所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11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襄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樊城区市场监管局转办函中发现,襄阳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宣传中利用受益人形象及就业保障做宣传。经查证,该单位于2020年6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培训外出就业学生及个人形象、薪资的数据,网站中还有“该教育和传统机构区别,三阳教育一线知名品牌更靠谱......五重就业保障,就业无忧”、“签约IT名企众多,全方位就业保障,强大的就业体系保证了约98.8%的就业率,70%的优质就业率”等内容,在其微信公众号用就业学生的形象及薪资的数据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2021年9月17日襄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五、恩施某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恩施州“扫黄打非”办接湖南省湘西州“扫黄打非”办的协查函,反映其在龙山县江南印刷厂开展督导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编印的《男神FM.魅力男士品质生活读本》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恩施州“扫黄打非”办将线索移交州市场监管局,州市场监管局随即将该线索交恩施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行印制《男神FM.魅力男士品质生活读本》,并在该读本和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含有淫秽内容以及含有“安全性高断言”、“降低感染几率达60%”内容的安全性断言、说明有效率的违法医疗广告。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8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襄阳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案

  襄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信时发现,襄阳某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的清心沉香八味散(又称库伦蒙药红药汤)宣传册有治愈率和有效率内容,有以专家、学者、医师、药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该清心沉香八味散(又称库伦蒙药红药汤)为非处方药。经查,宣传册内容与药品说明书功能主治内容不符,未见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字样,且宣传册中的药品广告内容未按规定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通过电话推销邮寄药品的形式进行销售,该行为违反了《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6月28日,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并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4919.76元。

  七、石首市某药店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案

  石首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店内摆放A3大小的“云中益品”中药饮片广告单页23份。经查,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云中益品®”系列中药饮片,在广告单页中对三七粉、铁皮石斛粉、山楂粉、灵芝粉、葛根粉等的功能主治进行宣传的内容与《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和三七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的备案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10月27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八、青岛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在潜江市熊口镇潜熊路43号湖北百佳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熊口一店销售的标称当事人生产的“艾暖医疗”牌负压引流器(型号规格:抽拉型10ml,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鲁青械备20180072号)在产品外包装正面印制有“艾暖相伴 贴心呵护”广告语,但未按规定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警示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抽拉型10ml型负压引流器为医疗器械,适用于用户自行进行体内液体的引出收集,属于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该负压引流器的使用需要与身体进行密切接触,使用不当可能会对身体肌肤造成损害,甚至威胁使用者人身安全;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当提醒使用者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但该产品包装盒上未标明任何警示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000元。

  九、湖北恩施某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当事人开发的“龙洞河山水温泉小镇”项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通过户外广告及印刷品广告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最、唯一”等绝对化用语及“风水宝地”等封建迷信内容,宣称温泉“对神经衰弱、失眠、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脑溢血后遗症的患者有很好的功效”,以及“放着就升值、投资、理财、年底分红、有产权”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以及承诺升值或者投资回报。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5 月,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黄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2020年12月30日起,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黄冈市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湖北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转办消费者对当事人虚假广告的投诉。经查,当事人将计入公摊面积的入户厅宣传成赠送面积,通过预售展示的样板房和销售人员视频介绍将实际只有3平方米入户厅宣传为7-8平方米,存在明显的面积、结构与实际情况差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 12月 3日,黄冈市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处以罚款20万元。

  十一、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置12315转办的消费者投诉时发现武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对口沙北实验学校”、“住幸福里上沙北实验学校”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经查,上述广告内容为当事人根据沙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2020年沙市城区小学新生招生辖区网格表”的地理划分范围和自身对政策文件的解读进行设计、审核、制作和发布,以达到服务营销引流效果。上述广告在发布前,当事人未将广告设计小样交由房地产开发商审核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10月27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5000元。

  十二、某(武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洪山区人民政府督查通知,反映“东湖城”商品房项目在推销过程中涉嫌虚假广告行为。经查,当事人在代理推销“东湖城”项目时,发布“民宿投资收益可观,年回报率8-10%,年租金收益5.3万元,投资不二之选”的承诺升值或投资回报,以及“买一层用两层4.5米百变复式商住空间”。但该项目为办公楼性质房源,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1年11月,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6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三、麻城市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以广告牌、布标、宣传单等形式发布广告,内容包含:“投资稀缺臻品、抢占财富先机”、“杜鹃大道临街旺铺、裸卖钜惠、即买即收益”、“低门槛投资,全方位满足不同客群,以租养贷收益稳定,缔造麻城真正聚金生财投资优品,小投资,轻轻松松赚大钱”。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2021年11月10日,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万元。

  十四、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农资广告案

  老河口市市场监管局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河南某种业有限公司通过老河口市个体工商户农作物经销店,销售和宣传“商都”商标品牌的‘伟玉178’玉米种,其产品包装袋正面内容为:左上角标注是“商都”R商标字样,右上角标注是“著名育种家、陈伟程教授选育”,下面标注是“净含量4400粒(另有20袋装的包装)、河南商都种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其种子,获取较好的利润,在其包装袋上使用育种专家的姓名和教授职称来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九)项之规定, 2021年9月23日,老河口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十五、某科技(湖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匿名举报,称位于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红梅东路3号名筑仕嘉7栋的5G沃联伙伴通过招商广告加盟形式推广联通5G电话套餐,其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招募代理商,并授权代理商为其发放广告宣传单,其中一份宣传单上印有“产品明细 套餐59 79 99 129 159 199 299 399 599”,分别对应“办理奖励 50或抽纸+油 100或洗衣液+油 600或小家电 800或购物卡 1000或电动车 1200或5G手机 2000或彩电 2500或空调 4000或家电组合”,宣传单中未明确标明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另一份宣传上印有“联通5G官方授权开通工号 高收入 0投资 0风险 限50名 全湖北省招商”等内容,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以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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