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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时间:2021-11-08 14:52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 作者:微信公众号 点击:
2021年以来,内蒙古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护苗助老系列整治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化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区广

  2021年以来,内蒙古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工作部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护苗助老’系列整治”“‘衣食住行’市场领域整治”等专项行动,强化重点领域广告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广告行为,有效规范全区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从今年全区办理的违法广告案中选出10个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曝光。

  案例一:内蒙古房盟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广告宣传案

  当事人在销售二类电器产品的宣传产品册中含有“经常使用可活血化瘀、祛风散寒、净化血液、排除毒素”“调节体内经络,活血化瘀,对腿酸、关节酸痛、骨刺、空调腿、晨僵、腿部酸胀等有一定的舒缓效果”等涉及疾病医疗功能的内容。当事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无经营电器类产品项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0元。

  案例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布“纤体真人秀”“佰岁黑染发露”等广告语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允诺等内容表达不准确、不清楚、不明白。另外,当事人在内蒙古卫视频道《有事要说讲座》栏目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永生植发” 医疗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90000元。

  案例三:内蒙古中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销售房屋时发布的广告宣传折页含有“中梁首府门庭府第上层洋房 二环内•商圈里 约133-142㎡新中式珍稀楼王 新品加推”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其工作人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售房广告含有“巨大发展潜力,成价值高地”等升值承诺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0元。

  案例四:包头市中海宏洋地产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宣传信息中含有“中海河山郡距离九原万达广场仅15分钟车程”“中海河山郡距包九中外国语学校仅一街之隔,步行上学仅需5分钟”等以项目明显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包头市九原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发放的宣传单中含有“联通只卖600M以上5G高速宽带"“新年升5G,全家三千兆”“最新院线佳片,独家王牌综艺”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和虚假广告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 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兴安盟科右前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0000元。

  案例六: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销售商品房未进行明码标价案

  当事人宣传单中含有“出行便利,出入繁华,10分钟直达高铁站、12分钟直达机场、10分钟生活图、20分钟通达图”等以项目明显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另外,当事人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未实行一套一标,对已销售的房源及实际成交价格未明确标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合计194800元。

  案例七:鄂尔多斯市蒙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内挂吊旗广告含有“藏风聚水”“天根龙脉”等迷信内容;宣传灯箱广告含有“5分钟直达伊康双城核心商圈”等以项目明显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户外广告牌含有“137-187㎡瞰景洋房绝版地带”“党徽”图标等禁止性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二十条、《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八:内蒙古美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鄂尔多斯市蒙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为其设计、制作及发布广告。当事人在设计、制作及发布广告中含有迷信内容、以项目明显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及 “党徽”图标等禁止性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徽党旗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内蒙古青于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招生简章中含有“四十多名受益学生的成绩单及考录学校”的内容并进行广告宣传,属于“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做推荐、证明”的广告宣传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通辽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十:内蒙古康中福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乌拉特中旗第二分公司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广告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案

  当事人发布的药品广告未经审查,且在发布的药品广告用语中含有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的描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000元。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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