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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提升 |临沂一化妆品经营单位被罚44.55万元!

时间:2021-10-19 15:52来源:临沂市场监管 作者:微信公众号 点击: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山区一视力保健按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视力保健按摩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违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没有化妆品的经营

  近日,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兰山区一视力保健按摩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视力保健按摩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违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养生保健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没有化妆品的经营范围。

  于2020年7月下旬购进销售XX系列化妆品6种,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在XX系列化妆品宣传课件中和产品推介时宣传“XX产品是将脂肪分解,用特色技术定层、定点、定量、定位,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皮下脂肪层。“今天减,明天瘦,想瘦哪里瘦哪里”“XX给我们代言,我们公司和她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三效合一,果蔬酵素,通肠润便、中医埋穴,调理身体新陈代谢、肚脐给药,抑制糖分的吸收”等内容,对“XX品牌”化妆品做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

  违反法规

  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行为

  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行为

  该化妆品经营单位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山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办理变更登记经营化妆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445500.00元。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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