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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场监管公布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10 12:45来源:眉山市市场监管局 作者:网站 点击: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强化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教育培训、医疗服务、药品、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2021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88件,罚款金额总计177万元。 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高消费者防
  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切实强化广告监测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教育培训、医疗服务、药品、食品等重点领域的违法广告发布行为,2021年以来共立案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88件,罚款金额总计177万元。
  为进一步警示教育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提高消费者防范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告眉山市违法广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眉山某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医院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医院网站首页发布医疗广告,且在广告中含有“98%以上不截肢”“疗程短、效果可靠、复发率低”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2万元罚款。
  案例二:仁寿县某药房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药店制作发布的海报中含有某药品“超小服用量:超越以往所有心脑血管产品,一天只服用两粒,效果明显”“三高克星”“刷血管、清心脑、免去搭桥和支架,心舒服了,人更健康了”等内容,但该药店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限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0.5万元罚款。
  案例三:四川某茶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所产茶叶氨基酸、茶多酚均高于其他地区,具有延缓衰老、抑制心脑血管疾病、预防和抗癌、预防和治疗辐射伤害、抑制和抵抗病毒菌、美容护肤、提神醒脑、利尿解乏、降脂助消化、护齿明目等功效”等内容,但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四:丹棱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该公司是“成都理工大学教育研究中心培训基地、全国青少年语言表演测评基地、四川传媒学院人才输送基地”等内容,但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丹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五:仁寿县某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公司发布的广告中含有“五会作文,拿下语文课,学业成功一半,100%,通俗易懂,当堂成文,三期学会,终身辅导”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仁寿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
  案例六:彭山区某美容馆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经营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运用全息经络拨经驻颜术,温通经络、淡化色斑、脸色红润、抚平细纹,面部温灸,中医全息经络学”“冬季特推套餐:综合改善睡眠质量、肩轻松、头不痛、提升免疫力”等内容,但该经营户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能达到宣传中的效果。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0.2万元罚款。
  案例七:仁寿县某家具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公司先后通过质量环保产品认证、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AA级中国质量信用企业、两厅家具十大品牌,在生产和销售商居于全国同类企业的前茅,成为中国两厅家具行业的龙头”等内容,但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8万元罚款。
  案例八:青神县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该公司在街道路牌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首付3万起,买XX楼盘”的内容。经调查核实,该广告误导消费者认为首付3万即可购房,而实际上3万仅为签署购房合同的定金,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首付款。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1.4万元罚款。
  案例九:眉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房东不愁租赁赚收益”、“货币不稳,置业最稳”、“坐享海量租住需求,月月轻松收双租,资产扩容不断档”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的规定。东坡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3.2万元罚款。
  案例十: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该公司通过DM宣传单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距成都30分钟、双流机场20分钟、眉山8分钟”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规定。彭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即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依法处以人民币0.1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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