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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新政策 鼓励竞争优质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

时间:2014-07-16 10:01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青岛早报 点击:
  “网购的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考虑到网络购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在上周五获得表决通过,明年3月15日正式实施。从昨日开始,中消协、市消保委等部门开始对新《消法》进行解读点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领域新问题。另外,强化经营者义务中的有关“三包”、格式合同、缺陷产品召回等问题也是大家关注的。
 
“拆封不给退”不符合规定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4大类商品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消费者网购回商品一般都会拆掉包装查看,那包装拆了、衣服剪了吊牌,这样的商品还算不算“完好”?
  “网购的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应当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案例
 
  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好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却被商家以商品开封,并且商品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这种情况在新《消法》实施后,商家就没有理由不退货了。”工商市北分局北仲路工商所所长韩林介绍,消费者只要在7天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要求退货,这属于一个冷静期制度。
 
网络平台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购买到商品出现问题,如果找不到商家,或者商家逃避赔偿,那么网络交易平台就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市消保委工作人员介绍,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
 
  消费者李先生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相机,因购买的相机出现问题投诉卖家,在对第三方平台调查该卖家的基本信息时,第三方平台只能提供卖家的身份证和手机联系方式,经营者的单位名称不详,具体经营地址不详,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就要负责先行赔偿张先生的损失。”韩林告诉记者,按照新《消法》规定,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品质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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